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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泄密事件查處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泄密事件的查處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製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泄密事件查處工作是指對“泄露國家秘密”事件的調查處理 。包括 :

        (一)查明所泄露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內容與密級 、危害程度 、主要情節和有關責任者 ;

        (二)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

        (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 、法規或規定對泄密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並督促有關機關 、單位作出處理 ;

        (四)針對泄密事件暴露出的問題 ,提出改進和加強保密工作的意見 。

          第三條  泄密事件查處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依法辦事的原則 。

          第四條  發生泄密事件的機關 、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應當盡快向上級主管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和當地(或同級)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並立即進行查處工作 。

          第五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和保密工作機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範圍 ,負責本行政區或本機關 、單位的泄密事件查處工作 。

         第六條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組織或參與查處下列泄密事件 :

        (一)向境外組織 、機構或人員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

        (二)黨中央 、國務院領導交辦查處的 ;

        (三)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認為需要組織或參與查處的 。

    第七條  省 、自治區 、直轄市保密工作部門組織或參與查處下列泄密事件 :

        (一)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

        (二)向境外組織 、機構或人員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

        (三)省 、自治區 、直轄市領導交辦查處的 ;

        (四)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指定查處的 ;

        (五)省 、自治區 、直轄市保密工作部門認為需要組織或參與查處的 。

     第八條  中央 、國家機關各部門的保密工作機構組織或參與查處下列泄密事件 :

        (一)本機關及其在京直屬單位發生的 ;

        (二)京外直屬單位發生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

        (三)向境外組織 、機構或人員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

        (四)泄密責任者由中央 、國家機關任免的 ;

        (五)本部門領導交辦查處的 ;

        (六)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指定查處的 ;

        (七)本部門認為需要組織或參與查處的 。

          第九條  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在泄密查處中需要向上級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請示的 ,應當及時報告 。上級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應當盡快給予答複 。

          第十條  中央 、國家機關各部門認為本係統某幾個單位情況特殊 ,不需要地方保密工作部門參與查處泄密事工作的 ,應當向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提交書麵申請 ,獲準後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通知有關地區和部門執行 。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部發生的泄密事件 ,軍隊有關單位按人民解放軍的規定查處 。

          第十二條  省 、自治區 、直轄市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門與中央 、國家機關各部門的保密工作機構在泄密查處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需要時可以直接聯係 。人民解放軍團以上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與地方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門在泄密查處工作中需要對方支持配合的 ,可以直接聯係 ,相互之間應當支持配合 。

          第十三條  在泄密查處工作中 ,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或有爭議的事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終結泄密事件查處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泄密事件已經調查清楚 ;

        (二)已經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

        (三)對泄密責任者已經作出處理 ;

        (四)發生泄密事件的機關或單位已經采取了加強保密工作的措施 。

          第十五條  泄密事件查處工作的終結期限為三個月 。自報告之日起三個月未能終結的 ,發生泄密事件的機關 、單位應當說明原因 。逾期未見說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 ,負責組織或參與查處的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應當予以檢查 、督促 。

          第十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或機構與檢察 、國家安全 、公安 、監察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查處泄密事件的協調配合工作 ,應當按照《保密工作部門同檢察 、國家安全 、公安 、監察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查處泄密案件協調配合辦法》的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 、資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 ,自發現之日起 ,絕密級十日內 ,機密 、秘密級六十日內查無下落的 ,應當按泄密事件處理 。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


    | 發布時間 :2011.03.18    來源 :    查看次數 :2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