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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秘密技術項目持有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製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秘密技術 ,是指經國家科委 、國家保密局審核 、確認並在特定範圍內發布的《國家秘密技術項目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中的項目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秘密技術項目持有單位(以下簡稱持有單位)是指 :

        (一)產生單位 ;

        (二)使用單位 ;

        (三)其他經有關部門批準知悉的單位 。

          第四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 、保密工作部門對持有單位的保密工作負有指導 、監督和檢查的職責 。

          第五條  持有單位應設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科技保密管理機構 ,並配備專 、兼職管理人員 。其職責是製定本單位的科技保密製度 ,組織本單位科技項目的定密工作 ,開展科技保密宣傳教育 ,定期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和上級科技保密工作部門匯報 。

          第六條  持有單位應準確確定項目的保密要點 、所涉及的資料的保密內容 、存放相關資料與使用該技術的要害部位 。資料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隨密級的調整及時變更 ,並建立嚴格的借閱製度 。

          第七條  持有單位應明確劃定項目的知悉範圍 。涉密人員名單應經單位主管領導審定 。持有單位應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 ,並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的內容應包括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期限至項目解密為止 。涉密人員應自覺遵守協議 ,嚴守國家秘密 。持有單位應視條件給予涉密人員獎勵或保密津貼 。涉密人員離 、退休或調離該單位時 ,應與單位簽訂科技保密責任書 ,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未經本單位同意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不得在任何單位從事與該技術有關的工作 ,直至該項目解密為止 。

          第八條  因資產重組 ,持有單位發生變更 ,持有單位及相關單位應按原定密級繼續采取保密措施 ,確保國家秘密技術的安全 。

          第九條  持有單位應將本單位科技保密管理機構設置 、組成人員 、項目的知悉範圍 、保密要點 、要害部位 、保密措施等情況按行政隸屬關係上報省 、自治區 、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或國務院各部委 、直屬機構的科技保密管理機構 。

          第十條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各部委 、直屬機構的科技保密管理機構應當在《通告》發布三個月之內 ,按本規定第五 、六 、七條要求 ,對《通告》中的項目持有單位進行保密檢查驗收 ,並將驗收結果上報國家科委 。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技術出口 、對外合作 、交流 、參展 、新聞出版等方麵的科技保密審查工作按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 發布時間 :2011.03.25    來源 :    查看次數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