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確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 ,為了準確界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 ,製定本辦法 。
第二條 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工作應堅持統一性 、準確性 、有效性的原則 。
第三條 各機關 、單位產生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 、資料和其他物品 ,依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 、《國家秘密文件 、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以下分別簡稱《保密範圍》 、《保密期限》 、《秘密標誌》) ,確定密級 、保密期限並作出相應秘密標誌 。
第四條 省保密工作部門主管 、指導全省依法確定國家秘密工作 。縣(市 、區)以上地方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 ,管理 、指導本行政區域依法確定國家秘密工作 。各機關 、單位保密工作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 ,負責本部門 、本係統依法確定國家秘密工作 。
第二章 確定國家秘密的工作程序
第五條 確定國家秘密工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
(一)一般定密程序 :
1 、各機關 、單位應對照本係統以及其他部門的《保密範圍》 ,擬定《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見附表1) ,用於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據 。
2 、承辦人員提出定密意見 。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 ,承辦人應當對照《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 ,擬定密級及其保密期限 ,並在擬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據(《保密範圍》的文號和具體條款) 。 擬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應以可預見的時間和事件作為解密條件 。除有特殊規定外 ,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 ,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 ,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 ,以年計 ;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 ,以月計 。
3 、承辦單位(處 、室)負責審核 。對承辦人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 ,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進行審核 。工作量較大的機關 、單位 ,主管領導可以授權本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或指定的具備審定國家秘密資格的專門人員辦理批準前的審核工作 ,發現密級確定不符和保密範圍規定的要及時糾正 。
4 、主管領導審批 。各單位產生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 ,須報經分管本部門的領導同誌審批 。
5 、公安 、國家安全 、檢察等有關部門涉及的特殊事項 ,可以由具體承辦人擬定密級 、保密期限 ,直接報送本部門主管領導同誌審批簽發 。
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事項要定期向本單位專門人員備案 。
6 、會簽文件的定密由具體承辦單位負主要責任 。各有關單位要對涉及本部門內容的定密情況進行審核 。
7 、代擬文稿的定密由起草單位提出意見 ,正式發文機關審核批準並負主要責任 。
8 、正確做出標誌 。即 :密級★保密期限 。書麵形式的密件 ,標注在封麵(或者首頁)的左上角 ,對少量內容屬於國家秘密的 ,可直接在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 ,或者以文字做出說明 ;地圖 、圖紙 、圖表在其標題之後或者下方做出標識 ;對有包裝的密件 ,應以恰當方式在包裝上標明密級及保密期限 。
9 、經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 ,應根據需要知道的原則 ,限定接觸範圍 ;對國家秘密事項不能做出標誌的 ,應以書麵形式通知接觸範圍內的人員 。
(二)特殊定密程序 :
1 、 關於不明確事項的密級確定 。
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 ,產生該事項的機關 、單位無相應確定密級權的 ,應及時擬定密級 ,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並在擬定密級後的十日內填寫"不明確事項"審批表(見附表2) , 提出申請確定密級 :
(1)屬於主管業務方麵的事項逐級報至國家保密局審定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 ;
(2)屬於其他方麵的事項 ,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 。
(3)不明確事項具體密級的確定權限 :絕密級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 機密級由省或其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 秘密級由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或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其他經國家保密局審定的機關 、單位 ,可以在其主管業務方麵行使相應的密級確定權 。接到申請的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 ,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複 。
2 、 關於有爭議事項的密級確定 。
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有爭議的 ,應填寫 "有爭議事項審批表"(見附表3) ,報至省以上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
(三)變更密級和解密
1 、變更密級 。
某一國家秘密事項泄露後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已發生明顯變化 ,或因工作需要 ,原接觸範圍需作很大改變的 ,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 、單位及時對該事項的密級加以變更 ;情況緊急時 ,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變更密級 。變更密級的內部工作程序與確定密級的一般程序相同 。
2 、解密 。
某一國家秘密事項公開後無損於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或從全局衡量公開後對國家更為有利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 、單位及時解密 ;情況緊急時 ,可以由上級機關直接解密 。
(1)程序解密 。屬於保密期限內的事項和沒有標明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的解密 ,應當履行法定手續 。 解密的提出和審批程序 ,與定密的程序相同 。
(2)自行解密 。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 ,自行解密 。
凡未標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 ,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三十年 、機密級事項二十年 、秘密級事項十年認定 。已標明保密期限為長期的絕密級國家秘密事項 ,由有關中央國家機關或者授權的機關決定解密 。國家秘密事項變更密級或者以非公開方式提前解密 ,應通知原知悉範圍的機關 、單位 ,並在有關載體上作出標誌 。
第六條 國家科技秘密的定密工作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
第三章 定密管理責任製
第七條 各機關 、單位對所有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 ,並在一定時間內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都要定密。對所有屬於國家秘密的圖文資料 、磁介質 、信息係統 、科研成果 ,特殊設備 、儀器 、樣品 、以及設施 、工程 、裝備等 ,均應履行定密程序。
第八條 各機關 、單位確定國家秘密事項應建立承辦 、審核 、審批責任製 。承辦人員 、審核人員和審核批準的領導均為定密責任人 ,分別承擔國家秘密事項的擬定 、審核 、批準的定密責任 ,確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
第九條 各機關 、單位審定國家秘密的專門人員應報保密工作部門備案 ,接受保密工作部門的業務培訓 ,經業務考核後 ,取得上崗資格 。
第十條 定密責任人應恪盡職守 ,熟知定密法定程序 ,正確理解 、使用保密範圍 ,掌握密級 、保密期限標注方法 ,做到定密準確 、及時 、規範 。
第十一條 各單位保密委員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主管領導對本單位定密工作應加強指導 、監督 、檢查 ,對錯定 、漏定現象有權予以糾正 。
第十二條 各機關 、單位的定密工作應接受上級機關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 、監督和檢查 。
第十三條 各機關 、單位應建立國家秘密事項登記製度 。國家秘密事項采用軟盤形式登記 ,由省保密局統一製作 。
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事項實行年報製度 。各單位每年一月底以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定密情況報所在地的縣(市 、區)保密工作部門 ;縣(市 、區)保密工作部門負責將本區域內的國家秘密事項報送市保密工作部門 ;各市保密工作部門 、省直各單位保密組織應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國家秘密事項報省保密工作部門統計備案 ;省保密工作部門建立國家秘密數據庫 ,負責全省國家秘密事項的動態管理 。
第十五條 保密工作部門和各機關 、單位保密組織對本地區或本部門定密工作負有指導 、監督 、檢查職責 。
第十六條 對在定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凡符合下列檢查驗收標準的由本機關 、單位 、上級機關或者當地政府予以獎勵 :
一 、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 ,依照法律法規 ,能及時 、準確確定密級及其保密期限 ,並在載體上正確做出標誌 ;
二 、及時 、準確變更密級與解密 ,及時申請確定"不明確事項"和有爭議事項 。對本單位的國家秘密事項實現了動態化管理 。
第十七條 對定密責任人因工作失職 ,造成國家秘密事項錯定 、漏定 ,致使國家秘密泄露 ,或者影響正常交流 ,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的 ,應視情節輕重 ,給予行政處罰並調離原工作崗位 ;對定密責任人不履行工作職責 ,且嚴重失職 ,致使國家秘密泄露 ,並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依法追究責任 。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保密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
| 發布時間 :2011.04.01 來源 : 查看次數 :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