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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科技交流中的保密工作 ,保障國家秘密的安全 ,促進對外科技交流的順利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製定本製度 。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對外科技交流活動是指我國公民在境外或境內參加的有境外機構 、組織 、人員參與的科學技術開發 、講學 、進修 、培訓、學術會議 、文獻資料交換 、考察 、談判 、合作研究 、合作設計 、合作調查 、合作經營 、種質資源交換 、展覽和谘詢等活動 。

    第三條  凡在對外科技交流的下述事項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 、社會團體 、企事業單位必須建立並實行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製度:

    (一)科學技術發展戰略 、方針 、政策 、科技規劃 、計劃 ;

    (二)科技項目 、課題及其經費預決算 、實施方案 、關鍵設備 、資料 、物品 ;

    (三)科研成果及其用途 ;

    (四)其它未盡事項 。

    第四條  實行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製度的機關 、社會團體 、企事業單位 ,應當確定本單位涉密人員 ,並以下列方式對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的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提醒 :

    (一)涉密人員出境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 ,其所在機關 、社會團體 、企事業單位人事或外事部門在辦理出境審批手續時 ,應當告知其《涉密人員對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則》(附件一) ,要求其在《涉密人員對外科技交流保密義務承諾書》(附件二)上簽字 ,承諾履行保密義務 ,並填寫《對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員登記表》(附件三) ,對一年內數次出境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的涉密人員 ,可以每年對其提醒一次 。

    (二)涉密人員在境內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 ,應當事先向所在單位報告 ,並填寫《對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員登記表》 。由所在單位提醒其遵守對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則 ,並記錄在案 。

    第五條  實行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製度的機關 、社會團體 、企事業單位應當每年對執行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查 ,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六條  國家保密局和科學技術部共同負責全國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製度的指導 、監督和檢查 ,科學技術部負責全國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製度的組織實施 。

    第七條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央 、國家機關各部門的科技主管機構按屬地原則或行政隸屬關係 ,在職權範圍內負責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製度的組織實施 ,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並對執行情況予以備案 。

    第八條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保密工作部門和中央 、國家機關各部門的保密工作機構對建立和執行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製度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

    第九條  對應當建立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製度而未建立或者雖已建立但未認真執行的單位 ,有關科技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應予指出 ,仍執行不力的應當通報批評 ;造成泄密的 ,除追究有關泄密人員的責任外 ,還應當追究單位主管保密工作領導的責任 。